2005年3月22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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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被错判错关1241天获国家赔偿近7万元
谢云挺 林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错误逮捕、错误判决的刑事案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吕金祥人民币69409.13元。
  1997年7月,吕金祥受浙江省新昌县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福弟的委托,与平阳县一制革厂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32.5万元的猪皮革购销合同。当俞福弟等人收到制革厂全部货物,支付部分货款后,即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将皮革低价变卖,携款逃匿。1998年2月26日平阳县公安局接被害人报案,将吕金祥刑拘。尽管吕金祥到案后一直辩解自己是公司的雇员,不知道俞福弟等人有诈骗意图,事后也没有分到赃款,但其辩解理由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
  2001年4月21日吕金祥被逮捕,同年7月20日平阳县人民法院在俞福弟未归案、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表明吕金祥确实有诈骗故意的情况下,判处吕金祥有期徒刑12年。判决生效后,吕金祥不服,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
  2004年6月16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发回重审。同年7月16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9月10日决定存疑不起诉,9月14日吕金祥被释放。至此吕金祥共被关押1241天。
  2004年9月30日, 吕金祥向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进行复查,并会同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国家赔偿决定。(谢云挺 林奇)